更新时间:2022.04.08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是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时效: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未约定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了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按照约定的时间确定。所以需要看有无约定。
连带保证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
债务到期后,如果已经约定了担保期间的,则在约定的期限过后,担保连带责任时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六个月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到期便失效。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现在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三年的时间是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连带责任的担保时间应当由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带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没有具体限制,按照规定,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连带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间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但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则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的担保时效一般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的约定的时间,但该担保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的,担保时效就是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