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
提起抗诉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的三个月内。对于可以依法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查期限为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依法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而法院是没有必要害怕的,只是进行正常的司法行为,但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有渎职的行为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而高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来抗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抗诉的法律效力只能引起再审,而不能影响到此后的再审审理程序。
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检察院抗诉有期限。检察院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为: 1、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 2、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4、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
人民检察院抗诉条件有: (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二)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重罪轻
检察院抗诉书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标题、具体的刑抗字序号、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案件的主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抗诉书的主要内容、订立检察院抗诉书的具体日期、院章、抄报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要求检察院抗诉的方式为:向检察院申请。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后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和相关应予抗诉的证明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请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