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
合同抗辩事由有: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这些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 人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
债务人抗辩事由有: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为对方的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其他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作为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出现上述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有: 1、双方必须互相负债,没有互相负债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事由有: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等。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2、双方所负债务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3、在后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为自己履行的条件或因在后履行享有期限利益; 4、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
二者的区别如下: 1、对抗的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