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
行政机关是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如果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议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行政拘留并不是强制执行。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戒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关押在看守所,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来依法强制上述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义务。
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可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并且行政机关不能采取对居民生活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迫使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清退的行为是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清退的行为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提出了明确的被告;并且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一般不需要停止执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
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行政复议期间,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停止执行;但是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的,则可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