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可在法庭上直接对证据进行出示,并在庭审阶段中进行质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一)对书证的质证对于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书证的来源是指证据是由谁提供的,由谁收集的,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成、提供、收集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对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
行政诉讼案件中,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互相进行质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证据交换或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并由法官依法确定证据的效力。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的方式有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收集证据的方式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就此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在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而答辩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15天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告需要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在答辩期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依此过程供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同时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列明,并在开庭审理之时出示,由双方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原告需要提交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需要提供证明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