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方式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质疑的方式有有无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应对证据质疑: 1、看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看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 3、看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
行政诉讼证据通过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判定。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得在程序上合法;真实性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关联性指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