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为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等。
《行政诉讼法》的比例原则内容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且所有证据应当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
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可以使用的证据种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以下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主动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以下正当理由的证据:不可抗力;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