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民法典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系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而形成。 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3.先
行使后履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 2.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 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行使不安抗辩权条件: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 1、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目的的; 2、当事人一方客观上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后向义务人支付。通知内容包括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向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 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 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第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抗辩权的性质,是请求权的对抗权,但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可以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依法进行抗辩。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其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