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 并且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未申报的后果等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司无办事机构的,可以申请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权限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以公司合法享有的债权、债务、财产等为限,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职责。
破产管理人只在破产程序中出现,关于报酬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四)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管辖的规定。 其中,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只要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也可以依法向人
破产期间,管理人是可以出租财产的。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的利益而管理其财产,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可以依法将出租的财产和因此而产生的收益收回来,收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破产案件有下列受理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且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