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1.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 2.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的,至少有一家执业或经营达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 3.律师事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衍生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具体来说,被害人可以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被害人自己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被害人自己的监护人或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不能担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
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权限主要包括:在清算期间以公司合法享有的债权、债务、财产等为限,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职责。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
可以做保证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且具有一定的财产的人;而不可以做保证人的是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