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强制执行在发生法定事由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下列情况下会被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不能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有: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已发进行强制执行,但需要顾及被执行人的人身权
若出现以下情况,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内,且情况不紧急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以及其他的情况。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现场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能会被行政强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要看具体的房屋价值及债务数额,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换句话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