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 1、债务是有效存在的; 2、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3、连同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转移; 4、依法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 5、债务属于可转移的债务。
债务承担的条件如下:1、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2、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是以债务移转为内容和目的。3、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4
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首先是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并且免责债务承担还需要经债权人同意,且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因此对于免责债务的承担,必须符合上述
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
首先,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其次、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
债务人的义务是: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权人转移债权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需要向债权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
债务承担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