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胁迫结婚的婚姻可以撤销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登记结婚后,发现一方因胁迫而登记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依法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的,应当撤销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主要是指因胁迫而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进行隐瞒的的情形。法律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的婚姻撤销的情形与时间规定: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一方或者双方被胁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
欺诈的婚姻一般是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