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并且其实施的范围不得超过其法定的职权范围;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和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
根据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不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到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
劳动行政部门有: 1、国务院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3、省辖市、州、自治州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4、县(旗)、自治县(旗)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授权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是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有: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2.监察监督。监察监督是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3.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即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
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拒绝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