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第三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起诉时间为六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不再受理。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提出的条件如下: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是: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且存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等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也就是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这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第三人)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条件是必须提供担保,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存有争议,法律规定没有排除人民法院依职权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但这与生效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所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