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代位继承不可以适用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被代位继承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样的拟制血亲。 2、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如下情况才产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况。且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孙子可以放弃代位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代位继承人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养育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子女; 4、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育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放弃部分不可以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需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并没有放弃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
不可以。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权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或者满足一定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给予相应继承人照顾或少分或不分。
可以,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对于继子女能否成为代位继承人要分两种情况:当被继承人的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法定抚养关系时,则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反之,双方没有形成法定抚养关系,则继子女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区分法定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