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关于代通知金不一定会赔,如果不是违法解除就不用,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单位采取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来与劳动者解约,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给劳动者代通知金。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并存。
代通知金算一次性补偿收入吗: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相应的代通知金,一次性补偿收入指的是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范畴之内,代通知金的赔偿在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形成支付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有关辞退代通知金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中代通知金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次性补偿不包括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也是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