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其债务。
担保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担保之债配偶一方享受其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并不是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只有一方所欠债务被另一方追认,或该个人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之一,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必须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基础,才能成立债务转让。但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不是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债务人在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一致意见,并经债权人同意后,就可以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债务转移给受让人。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
需要债务人同意。因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行为并不总是对债务人有利,因此不能将债务免除行为视为是一个单纯单方民事行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有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拒绝后债务免除行为无效。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看具体情形: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债务人转让债务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债务管制,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
享有。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
债务转让的方式: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转让的效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请求权,债务人一般需要履行支付义务; 2、义务转移不同,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是明确的同意,不得将默示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