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份额限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当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孩子仍然存在时,孙子和孙子没有资格继承的遗产。但是,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责任为债权人主张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特点有: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等。
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就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或者由死者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合同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情形,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遗产。具体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代位权诉讼是指在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从权利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被继承人的儿子或女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离开人世的,则该被继承人的儿子或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其来继承遗产,代为继承人能够继承的范围是被代位人能够继承的范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其他人不可以进行代位继承。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反映债务的外部效力; 2、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同意,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