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用工之日。劳动关系终止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劳动关系一般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建立。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二、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三、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在招工、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纠纷领域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要件。签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