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不以此罪论处,重大责任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的行为。该严重后果的对象,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财产,如果该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了需要被刑法谴责的程度
根据刑法134条规定,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惩罚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应该判处七年以
刑法对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的规定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可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我国刑法对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立案标准:1、致使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增加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2、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在事故抢救时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藏匿
谎报安全事故罪处罚标准是,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是指某种主客观事实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从而据此来决定对罪犯处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情况,与刑法中对某罪的规定无关。 (2)量刑情节影响着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构成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应作以下处罚: 1、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纯正的单位过失犯罪,自然人不构成本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