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以下四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
第一,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超过这个期限应当解除该强制措施。第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也即24小时内解除拘留,如果应当
第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内应当解除该强制措施。第二、对被拘留的人,最早在24小时内解除拘留。第三、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不逮捕立即释放。第四、拘传不存在解除。
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是可以的。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公安机关变更或解除的,还需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强制措施变更的方法: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请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说明案件已经立案,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
解除强制措施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解除强制措施即意味着已经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其因为已经立案,所以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行政强制措施不需要处理,因为只有在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不需要当事人配合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设定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强制性。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4.具有预防性。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7.具有非制裁性。8.具有可诉性
强制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而是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以及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