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债务不取决于以谁的名义借款,而取决于借款的用途,夫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借款,但只要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私人事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其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如果确实是为共同生活所承担的贷款,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房屋贷款、共同使用的车辆贷款,或者其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贷款,就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仅用于一方的其他消费,则不按夫
还公积金贷款可以夫妻共同还,只要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净身出户后一般还要承担夫妻共同还贷义务。在离婚过程中净身出户只是表明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放弃,但并不能免除对原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各方的债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由一方个人偿还。
民间借贷纠纷中要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分辨该债务是否具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有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等。
1、夫妻双方均签名的借据,无论是借款时一起签名还是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签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借款,且无法推定夫妻有无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原被告
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其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如果确实是为共同生活所承担的贷款,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房屋贷款、共同使用的车辆贷款,或者其他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贷款,就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仅用于一方的其他消费,则不按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贷还贷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贷还贷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用于一方的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方一人承担。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债务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
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偿还,但需要证明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