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
股东出资做账的3种情况:1、收据是和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单位内部股东投资款,可以开收据且入账;2、公司股东投资款的收据是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是内部自制收据,可用于成本费用入账。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自
出资情况证明是用于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可以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也可以
股东出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包括后续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及时足额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股东实缴出资具有下列法定形式:如果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按期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股东出资: 1、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经过了作价评估; 3、是否具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公司成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有多种表现形式: 1、虚假银行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账,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隐名股东退股的前提是确认股东的身份。隐名投资者不得收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但也有例外。在率先完成实际投资义务,由隐名股东转为明显股东后,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法律认可的。隐名股东是指实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