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在于: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 2、非格式合同一般经过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之后才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格式合同是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完整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只是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组成部分。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