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以下法定情况下进行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等。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换押证一般在以下条件下适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交接的。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要坐牢,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要坐牢: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
传唤只是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话,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通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而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
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通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判处刑罚惩罚的,就属于刑事案件。
下列情况下用换押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递次移送交接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那么就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4、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况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