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
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会被没收、销毁侵权盗版光碟和主要用于制造盗版光碟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软件著作权应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地方设立的软件登记办事机构申请。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软件著作权归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宣传与咨询、版权鉴定、版权认证、第三方调查取证、作品保管、版权
合作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有著作权。比如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
我国著作权产生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为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形式条件为作品完成之后,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完成是指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