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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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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两罪本身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许多重合,极易混淆。从侵犯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不但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也实施了致人轻伤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伤害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伤害后果的出现;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除了逞强、显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外,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关于伤害的场所、对象、行为动机、故意形态等方面并无特别的限制。伤害的场所既可以是公共场所,也可以是私人空间;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故意形态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作案动机是否卑鄙也没有特别要求。在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都有伤害的行为;主观上都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两罪的犯罪构成存在着重叠现象,的确不易区分。笔者认为,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主要可从也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区别,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从两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着很大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伤害的动机多是出于报复等。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犯罪的动机多是出于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等,目的在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虽然在一些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从而使两罪的犯意较难区分,但是仍然可以根据事情的起因和当时的客观条件予以判断。在共同犯罪中,故意伤害事前往往有一个商量过程,但是并不是说在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中就没有事前商量的过程,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中的事前商量往往都是临时起意,即寻衅滋事、惹事生非、挑起事端的动机在先,商量滋事的犯意在后。从商量的内容上看,往往并不提出伤害的程度和具体的手段和方法,更没有明确的分工。由此,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2、从伤害别人的理由看,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恩怨,这种恩怨可能是长久积累下来的,也可能是最近产生的,简而言之,就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但是“因”该如何界定,也是区分两罪之间的难点,尤其是对行为人自己认为的一些荒谬理由,如认为别人骂了自己,或帮助了别人收拾了自己等这些行为人假设的理由,能不能构成这里所说的“因”呢?笔者认为这些荒谬的理由只是行为人伤害别人的借口,根本不能称其为原因,这些借口追根揭底说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斗狠、称王称霸的心理,因而笔者认为“因”应该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凭空捏造的。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往往是有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罪的动机中有显示威风的客观表现,比如酒后打人,特点是见谁打谁,被打者可能是仇家,可能是朋友,也可能是不认识的人。但是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必须是有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对象特定,不涉及他人。量刑起点不是被打者构成何种伤害,而是以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混乱,打人情节是否恶劣等情节予以考量。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挑起事端,满足自己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以达到教训被害人的目的。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往往产生一定的事由或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事前都有相当的接触和一定的纠纷,而且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能化解矛盾,才产生了行为人再次挑起事端,报复被害人的行为。可见故意伤害中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 4、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包括生命)为唯一的表现形式,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包括生命),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其本质特征在于:侵害行为的随机性,即寻衅滋事是随机实施的,无周密部署或事前共谋;侵害对象的随意性,即实施侵害行为时不是故意侵害某特定对象,而是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侵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有限性,虽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要求寻衅滋事罪须具备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情节,但是寻衅滋事罪毕竟是轻度犯罪行为,其刑罚较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言一般为轻。因此,如果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此时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已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如果仅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此系想象竞合犯,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5、对人体伤害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局面,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由于一人或一些人的过限行为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对于这种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行为人之间刚开始是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但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只要发生了重伤以上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从寻衅滋事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所有人都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客观结果,但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来讲,行为人共同犯意是寻衅滋事,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于同案犯中的一人或一些人的行为造成的,已经超越了其共同犯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理论,对于过限行为的实施者,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其他人仍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即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当前轻缓化的刑事政策。 综上,笔者认为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之关键所在在于伤害行为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对“因”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动机,认真分析客观行为及后果,主客观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准确定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行为人以替他人讨债为名,闯人被害人住处用凶器将被害人刺成轻伤的情形,笔者认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能揭示行为的本质。因为行为人为他人讨债,这个行为本身就显示出其比别人的能量大、能力强,并且不顾社会公德,超出替他人讨债的委托范围,为了显示威风动手伤人,这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基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要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能够准确地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行为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纠集多人到某处持械将被害人以及与被害人在一起的人刺成轻伤的情形,在定性时还应该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由于民间纠纷或者生活琐事引发,行为人纠集自己的亲戚朋友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行为人是出于气愤或者为了生活琐事而报复对方,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争强斗狠、寻求刺激等故意内容。如果由于琐事引发口角后,行为人纠集多名愿意帮人打架从而获得报酬的社会闲散人员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的,可定寻衅滋事罪。理由是: (1)从被纠集人的主观内容看,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被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是黑恶势力的组成部分,他们主要依靠替人打架斗殴而获得生活来源,或者以打架斗殴危害一方。对于自己殴打的对象事先并不清楚,对他们而言,只要有钱拿甚至有饭吃,就甘愿充当打手,主观上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 (2)从纠集人的主观内容看,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纠集人为了报复他人而纠集黑恶势力充当自己的帮凶,主观上不仅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且具有借助黑恶势力为自己撑腰以显示自己威风等内容在内的故意。 (3)从基层的司法实践需要看,定寻衅滋事罪的效果会更好。因为,如果对这些情形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基层公安机关对于参加了打架斗殴的社会闲散人员,只要其没有直接实施过伤害行为往往就放任不管;如果定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将这些虽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手持凶器的积极参与者一并抓获,移交起诉、审判,从而使其受到应得的惩罚。如果因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对这些人进行严厉打击,将会给社会治安造成非常大的隐患。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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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不同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

    2020.12.01 126
  •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哪个处罚量较大一些?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哪个处罚量较大一些?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更重一些,但是在具体判刑时是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证据等进行确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0.12.11 111
  • 怎样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
    怎样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寻衅滋事主观上要求有“流氓动机”,即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其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实施伤害行为。不过对于寻衅滋事几种表现形式中的“

    2020.10.15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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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01:16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分以下三项: 1、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是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人; 3、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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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00:53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寻衅滋事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的动机是发泄不良的情绪,殴打的原因,殴打的对象,手段,都具有随意性,而故意伤害在于行为人一般都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原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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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以下几种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具体有: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合带头闹事,造成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恶意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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