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建立劳动合同需要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我国《劳动法》规定以下基本原则: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等。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
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变更要遵循的原则: 1.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 2.变更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 3.对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这些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合同生效后替换变更原合同的条件是: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替换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