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30
工伤退休职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亡赔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退休职工已经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所以死亡的不能享受工伤死亡赔偿或者失业死亡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关于因工受伤的一次性赔偿有下列规定:劳动者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
员工受到工伤后辞去工作,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员工受到工伤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如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有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导致员工提出辞退的,用人单位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退休工人出工伤事故是需要赔偿,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工人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按《民法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法律上虽然说当事人是属于退休职工,但是有可能在退休以后仍然在社会生活当中有跟其他的民营或者个体工商户建立的劳务关系的,只要因为这种意外伤害已经耽误了当事人的正常收入就有误工费,除非该退休职工除了退休金以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经济收入,就不需要
十级工伤赔偿范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