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民法典中权利障碍抗辩与抗辩权的法律关系如下:抗辩权基于权利障碍抗辩而产生,范围小于权利障碍抗辩。抗辩权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权利障碍抗辩是指基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规定等
一、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三、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四、时间要件不同。
1、前提条件不同。 2、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3、时间要件不同。 4、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5、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6、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以下规定: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预期违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合同的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其不会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以其实际行动表示其不可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