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不能离开债权而单独转让,也就是说,债权和抵押权应当一并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动产抵押权的规则有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作抵押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根据法律规定主债权转让的时候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抵押权不得独立于主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得为其他的债权作担保。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设立了抵押权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可以转让,但是应当跟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不得独立于债权单独转让,也不可以为其他债权作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产可以带抵押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