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劳动者能够通过下列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包括:劳资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处理方式要分情况确定: 1、如果是因为向没有管辖权的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不受理的,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果是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 鉴于(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人现提出于年月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签名) 年月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公开进行的,但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要求不公开进行。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并没有绝对的公开或者不公开,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其他。
存在下列情形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婚姻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2、生育率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生育保险的正常支付和连续支付时间符合当地标准,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应当在参保人生育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