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代位求偿权索赔方式: 1.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2.保险人得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是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