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因此对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就应当立案追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影响
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