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以“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
比如:盗窃财物构成盗窃罪,之后的销赃行为属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只定一个盗窃罪。如果盗窃财物后,又伪造了国家机关的证件来证明该财物的合法性,之后卖给不知情第三人,那么之前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财物所有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犯罪中止的,只要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为犯罪中止是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减轻或者从
对监督对象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刑事案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过了十年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了十五年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过了二十年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犯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
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其释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
牵连犯的认定条件是: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