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不一定构成违约,有可能是存在不可抗力或法定或约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其他规定或当事人其他约定。
合同终止后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做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泄露。
在附条件中对其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行为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合同已经生效且一方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另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有亲自保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想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告知义务,为贵重物品的,有声明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的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及时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
1.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交付标的物; 2、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5、接受价款; 6、价格支付,价格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7、领标物; 8、检查标的物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
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以及妥善保管仓储物等。存货方的权利:收取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及按约定的时间提起仓储物等。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
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包含: 1、告知或通知义务; 2、保密义务; 3、协作或协助义务; 4、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判决之后,赡养人还不履行的,被赡养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有赡养能力的赡养人采取强制措施。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会被债权人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向法院起诉,甚至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