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也就是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这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所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
原告资格:起诉的主体是“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起诉原因: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时间限制: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为六个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第三人,他在生效裁判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过程中并没有参加到原诉讼中,法律即赋予他撤销原生效裁判的权利,第三人行使这种撤销权在本质上是启动了一个以原诉讼原、被告为共同被告的新的诉讼,是为救济其权利的第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