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合同。提供合同的一方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注册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的,为了重复使用的条款。一方当事人、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可以依法预先拟订或印制成,有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注册合同的格式条款。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还有: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
格式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1、是一方预先拟定的,且未与对方协商; 2、具有定型化,可重复使用; 3、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4、提供合同的一方一般具有优势或者垄断地位。
以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叫作格式合同。如果当事人订立格式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合理地提请对方注意与对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需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和重复使用的特征。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在于: 1、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一种合同; 2、非格式合同一般经过当事人之间互相协商之后才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
格式合同中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合同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 4、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 5、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