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2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则如下: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深入细致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5、遵守法制原则; 6、保守秘密原则侦查; 7、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隐瞒犯罪所得如果不符合批捕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符合条件的,就有可能被逮捕。
检察院可以侦查刑事案件,但是只有在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时候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下。
正常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即二次补充侦查完毕,案件再次送到检察机关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半月内,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用的,根据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检察院自身所提起的公诉案件向受理的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且所提的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可以有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一定的幅度。
检察院的缓刑建议如果是依法作出的,且有证据支持的,一般是有用的。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但法院是否会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要根据案情来具体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进行的立案侦查是属于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只是两种叫法。检察院将案件材料退回刑事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证据确实充分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常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拒绝。对人民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检察院缓刑建议在法院具有一定的作用。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但是法院是否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后,将有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