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由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出台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利用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能判处缓刑。前提是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犯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非法手段的认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非法获取是指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