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3
行政处罚主要有下列类别: 1、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并不代表结案了,说明案件进入了行政处罚阶段。 违法行为人已经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全部处罚,然后行政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之后,才算结案。 行政案件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结案: 1、行政机关决定不予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有: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是在实践当中经常用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规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
行政处罚需要的鉴定有: 1、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单位在取得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也可能进行司法鉴定; 3、行政处罚违法,进行国家赔偿时,对行政相对人受害损失的司法鉴定。
行政处罚有时效限制。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