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同等条件,即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条件。如果转让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冲突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认合同的效力。 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如果原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得变更,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应当以补充条款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的要求有:出卖人应当向先买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可以是在出售时明确告知,可以是在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之前通知,告知的内容包括出售份额的情况、价格及其他重要的交易条件。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承租人、共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性质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2、优先购买权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
发挥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