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行为人被公安非法监视居住的,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结束后,如果公安局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案;如果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结束后,如果公安局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案;如果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可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
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可以进行电子监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举报。首先,对你监视居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你监视居住,否则为非法拘禁。上述三机关只能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