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最后偿还普通债务。
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
【1】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41条、113条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各种税费--债权--股东可以看出,债权。首先应该是债权人先得到赔付。
法院判决的债权和普通债权一样按比例分配,并没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可以。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风险提示:破产财
破产程序中,普通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医疗伤残养老费用、欠缴社保费和税款清偿。当前述各项费用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财产足量的,足额清偿;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的,按比例分配。此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普通股东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下面几点: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基于股票的持有,股东当然享有股东权,股东权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可以凭借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