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第二、请求权人不同。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区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
《民法典》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效力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无效婚姻不能办理离婚证。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
申请撤销婚姻要注意期限。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受胁迫、威胁等原因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
相同点:从效力状态上来说,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第一,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和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不同。首先,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主张。而可撤销婚姻,更侧重保护婚姻自主权,无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没有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是有效的,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后,则合同无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婚姻制度。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指的是有下列情形的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指的是胁迫婚姻与隐瞒疾病的婚姻。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撤销的婚姻应按如下方式撤销:一般应由受胁迫的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骗婚取得的婚姻效力是只要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就是有效的。被骗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男方,导致另一方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冒名结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在“冒名”登记结婚的处理中,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认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第二种,认为婚姻无效。第三种,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