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如果房屋是在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置,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有法律效力。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丈夫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丈夫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2021年1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
无效。在新的要求下,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根据所得性质决定的,属于婚前一方购买或者父母赠与的,即便在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名称,也是属于一方财产,加了名字也无效,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交易有效: 1、买方在购买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买方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情况下,邓已经阅读了房产证和个人财产协议,因此邓有合理的信任依据,应推定为善意; 2、价格合理。也就是说,交易不会太低于
丈夫私自卖房的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性质来判断。如果丈夫在婚内私自出卖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产的,则该卖房合同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可以证明该房产属于丈夫一人的婚前财产,不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则丈夫私自卖房
私自转租房子不是违法行为,是违约行为。在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房东明确表示不允许转租,或者双方协商转租时房东明确予以拒绝的,租客擅自签订的转租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私自卖共有房产一般是有效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合同本身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即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有效,但能否追回房屋,首先需要区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即区分买受人是否知晓该房为他人共同所有且出卖人为私自出卖;此外,判断买受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办理齐全的过户手续,若满足“善意对价
新婚姻法没有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新婚姻法中对缔结婚姻关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
未行房申请婚姻无效不可以,一般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