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立案标准: 1、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利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
徇私舞弊罪如果是指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伪造材料或者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等情形。
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
徇私舞弊减刑罪的立案条件如下: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的; 3、不具有报请减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有关材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
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徇私舞弊减刑罪的立案标准是: 1、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报请减刑的; 2、无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徇私舞弊减刑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的罪犯予以减刑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
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
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的罪犯,予以减刑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