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犯罪。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未披露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3、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表现为:券交易成交额累计高于五十万元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高于三十万元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高于十五万的;以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
符合以下要件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2、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替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民法上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违法性、胁迫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胁迫故意四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当事人主张对方胁迫其签订合同的,需要举证证明对方以给其名誉、荣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点: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