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担保人在订立合担保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
担保人不担责有以下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
销售者在三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售产品为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
下列情况担保人不担责: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没取得担保人同意的。 4.转让债务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 5.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
担保人不担责有以下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
下列情况下销售者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售产品为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的双方恶意串通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或者是债务人增加债务的; 3、主合同的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的; 4、超出保证范围的。根据2021年
以下情况,担保人不担责: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有超过担保期限的,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并非自愿进行担保的,债务转让的,债务发生变更的,对于加重的债务部分,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